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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推免简章:上海海洋大学2022年推免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考研除了参加全国统考之外,还有一种就是推荐免试研究生(保研)。如果想要上上海海洋大学的保研,需要及时关注上海海洋大学考研网发布的推免简章,以免错过保研的最佳时机。下面是考研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推免简章:上海海洋大学2022年推免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祝您考研成功!

上海海洋大学2022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推免生工作在选拔拔尖创新人才、完善多元录取机制、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进行。)

(二)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原则。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录取的重要依据。结合学院、学科的实际情况,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复试方法和内容,按复试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复试与公示原则。所有校内、校外推免生接收均须参加由招生学院组织进行的复试和学校公示,任何人不得免复试或不公示,否则视为无效。

(四)统筹安排,共同推进原则。推免生工作由研究生院牵头,负责学校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统筹安排,各研究生招生学院负责接收工作具体实施,共同协作完成。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和指导全校推免生接收工作。

其职责为:

1.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推免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制订本校接收工作实施办法;并通过学校研究生院官网发布。

2.审核学院接收工作实施细则、推免生招生目录及接收名单。

3.对推免生接收工作实施全程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及时处理接收工作过程的重大问题和事件。

(二)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学院接收推免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其职责为:

1.根据学校接收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在充分研究、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接收工作办法、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提供受理推免生工作的申诉渠道,并在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2.按时、准确地通过有效途径向应届本科毕业生公布接收办法、工作安排等。

3.接收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复试环节各项工作。

三、接收名额及专业

详见各招生学院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

四、接收学生条件

(一)所有接收学生必须是在推免服务系统中备案的获得各高校推免生资格的学生。

(二)各招生学院可根据招生专业情况,具体制定相关报考条件。

五、接收工作程序

(一)启动接收工作

 学院将接收工作实施细则于接收工作启动前,通过学院网站等有效途径向学生公布,明确报考条件、接收专业及名额、复试内容、录取原则等信息。

 (二)推免生网上报名

 推免生自2021年9月28日起必须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申请我校相关专业。

(三)接收学院组织复试

 接收学院在推免服务系统中向报考本院的推免生发出复试通知,告知复试具体事宜,如告知学生携带学生证、身份证、成绩单等资料。复试方式根据我校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由各学院自行安排,详见各招生学院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

(四)接收推免生名单公示

根据接收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拟接收的推免生名单。名单报研究生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接收。

(五)录取生入学体检

 考生入学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入学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及各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咨询方式

单位代码:10264

联系人: 郭老师  陈老师

电话:021-61900053

电子邮箱:yjsb@shou.edu.cn

办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城环路999号

邮政编码:201306 

七、附则

报考我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复试或录取资格:

(一)对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复试资格。

(二)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刑事问题者,取消录取资格。

(三)入学报到时,尚未取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学校印发的有关招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如国家有新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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