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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研究生入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
考试内容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与原则(30%)
1、民事诉讼法概述
考试内容: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立法历程、任务和效力。
考试要求:(1)了解民事纠纷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2)识记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3)理解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4)论述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5)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历程、任务和效力。
2.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考试内容:诉与诉权、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价值、民事诉讼模式、既判力。
考试要求:(1)理解诉的构成要素。(2)理解诉权的概念。(3)论述诉权的保护与规制。(4)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5)论述民事诉讼价值。(6)理解民事诉讼价值的协调及其在我国的实现。(7)理解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和类型。(8)论述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和主体范围。
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考试要求:(1)理解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2)论述各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意义。(3)理解各种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司法中的具体适用。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40%)
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考试内容: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和独任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考试要求:(1)理解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以及各项基本制度的概念。(2)理解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区别。(3)论述各项基本制度的功能及立法体现。(4)掌握公开审判制度及其例外。(5)掌握回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2、管辖制度
考试内容:主管和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考试要求:(1)了解界定人民法院主管和管辖的区别、确定管辖的意义。(2)识记民事诉讼管辖、管辖恒定、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管辖权异议的概念。(3)理解确定管辖的原则、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各级人民法院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4)论述管辖权异议的条件。(5)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法院。
3、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考试内容:当事人、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诉讼代理人。
考试要求:(1)了解各种当事人概念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主体资格。(2)识记当事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当事人适格、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概念。(3)理解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4)论述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4、多数人诉讼
考试内容:共同诉讼、群体性诉讼、诉讼第三人、民事公益诉讼。
考试要求:(1)识记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益诉讼的概念。(2)了解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群体性诉讼制度。(3)论述第三人的涵义和特征。(4)论述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及程序规则。(5)各类当事人的识别及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
5、民事诉讼证据
考试内容:证据、证明力、证据的分类、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证据保全、举证、质证和认证。
考试要求:(1)识记民事诉讼证据、本证和反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证据、证据保全的基本概念。(2)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证据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方法。(3)论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和作用。
6、民事诉讼证明
考试内容:民事诉讼证明、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考试要求:(1)识记民事诉讼证明、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基本概念。(2)理解证明对象的范围、免证的事实、证明责任。(3)论述证明责任的分配学说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4)理解特殊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5)证明标准的作用。(6)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证明过程。(7)确定具体案件的证明对象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7、法院调解
考试内容:法院调解、法院调解的原则、程序和效力。
考试要求:(1)识记法院调解的概念。(2)理解法院调解的程序和效力。(3)理解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4)论述法院调解的性质。(5)论述法院调解的原则。(6)论述调解、和解与审判的关系。
8、临时性救济
考试内容:保全、先予执行。
考试要求:(1)识记保全程序、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的基本概念。(2)理解各种临时性救济措施的适用条件及程序。(3)论述各种临时性救济措施的意义。
9、诉讼保障制度
考试内容:期间、送达、强制措施、诉讼费用、司法救助。
考试要求:(1)识记期间、送达、强制措施、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的基本概念。(2)理解各种诉讼保障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程序。(3)论述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原则。(4)论述司法救助的意义和具体适用。
(三)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30%)
1、第一审普通程序
考试内容:普通程序、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撤诉与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考试要求:(1)识记普通程序、起诉、受理、撤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基本概念。(2)理解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撤诉与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3)论述普通程序的特征。(4)论述审理前准备程序的意义。
2、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
考试内容: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考试要求:(1)识记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2)理解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和适用。(3)论述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及实践意义。
3、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考试内容:裁判、判决、裁定、决定与命令。
考试要求:(1)识记判决、裁定、决定与命令的概念。(2)理解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区别。(3)理解各类裁判的适用范围。(4)论述判决既判力的意义与范围。
4、上诉审程序
考试内容:上诉审程序概述、上诉审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考试要求:(1)理解上诉的提起和受理。(2)理解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3)论述上诉审程序的意义。
5、审判监督程序
考试内容:审判监督程序概述、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事由、方式、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
考试要求:(1)识记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概念。(2)理解审判监督启动的条件。(3)理解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事由和方式和程序。(4)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及审理程序。(5)论述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关系。(6)论述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和功能。
6、特别程序
考试内容: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考试要求:(1)识记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与特点;(2)理解并运用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基本概念。(2)理解各种特别程序的启动条件及审理程序。(3)论述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7、强制执行总论
考试内容:民事执行、执行主体、执行当事人与执行标的、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执行和解与协助执行、执行程序与执行救济。
考试要求:(1)识记民事执行、执行主体、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执行和解、不予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竞合、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救济的基本概念。(2)理解民事执行的分类。(3)理解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4)理解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5)理解民事执行制度的具体适用。(6)论述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8、强制执行措施
考试内容:执行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保全执行。
考试要求:(1)理解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保全的执行程序。(2)论述执行措施的分类及其评价。
二、参考书目
(一)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二)《2023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汇编(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
三、注意事项
(一)考查对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程序规则的掌握程度;
(二)考查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诉讼中的有关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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