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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考研大纲:湖南师范大学2025年考研法学院 同等学力加试0301刑事诉讼法研究生入学 考试大纲

网络 364 2024-11-27 10:55:02

考研大纲包含了硕士研究生考试相应科目的考试形式、要求、范围、试卷结构等指导性考研用书。今天,为了方便2025考研的学子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5考研大纲:湖南师范大学2025年考研法学院 同等学力加试0301刑事诉讼法研究生入学 考试大纲”的相关内容,请持续关注!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代码:[×××] 考试科目名称:刑事诉讼法

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刑事诉讼的原则、主体、管辖、辩护

考试目标:

系统掌握刑事诉讼法、主体、管辖、辩护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辩护的价值和意义。

能运用刑事诉讼法、主体、管辖、辩护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适用刑法解决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划分,在理论界通行采用的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以诉讼所体现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划分为:奴隶制的刑事诉讼,封建制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的刑事诉讼,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

另一种以刑事诉讼的结构形式为标准,划分为弹劾式刑事诉讼,纠问式刑事诉讼,职权主义刑事诉讼,对抗制刑事诉讼,折衷式刑事诉讼(后三种为近现代诉讼模式)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是指国家制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控审分离、抗辩对抗和审判中立;诉讼效率。

(五)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和目的

以宪法为根据。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

(一)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二)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靠人民群众;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实施法律监督;依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两审终审;公开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依法不追究;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协助。

四、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管辖的概念;管辖的意义。

(二)立案管辖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三)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五、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回避的概念;回避的意义。

(二)回避适用的情形和人员

回避适用的情形; 回避适用的人员。

(三)回避适用的程序

提出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的期间;回避的决定与处理。

六、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职责与地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代理

刑诉代理的概念;刑诉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委托人的范围;刑事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时间;刑诉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七、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的概念;证据的意义。

(二)证据的分类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三)证据的种类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五)证明

证明的概念和意义;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原则;证明要求。

强制措施、期间、送达

考试目标:

系统掌握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理解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期间、送达的种类。

能运用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强制措施的概念;强制措施的意义。

(二)拘传

拘传的概念;拘传适用的条件。

(三)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的种类;取保候审的程序。

(四)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概念;监视居住的条件和程序。

(五)拘留

拘留的概念;拘留的条件;拘留的程序。

(六)逮捕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逮捕的程序。

二、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三)附带的提起和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三、期间

(一)期间概念和意义

期间的概念;期间的意义。

(二)期间的计算

计算单位;计算方法;特殊情况的有关期间的计算。

(三)法定期间、期间恢复

法定期间的规定;期间恢复的概念。

四、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送达的概念;送达的意义。

(二)送达程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立案、侦查、起诉

考试目标:

系统掌握立案、侦查、起诉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理解立案的条件、侦查的程序、起诉的种类。

能运用立案、侦查、起诉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

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立案的概念;立案的特点;立案的意义。

(二)立案材料的来源及形式

立案材料的来源;立案材料的形式。

(三)立案的条件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立案的程序

立案材料的接受;立案材料的审查;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监督。

二、侦查

(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侦查的概念;侦查的意义。

(二)侦查手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三)侦查终结

概念和意义;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终结的处理;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四)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概念和意义;补充侦查的种类和形式。

(五)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侦查监督的范围;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三、起诉

(一)公诉的概念和意义

公诉的概念和意义;公诉的原则。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审查起诉的期限;审查后的处理。

(三)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四)不起诉

不起诉的概念;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

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考试目标:

系统掌握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理解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启动、运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能运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

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第一审程序

(一)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的概念;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二)对公诉案件的起诉审查

审查的概念;审查的内容;审查后的处理。

(三)开庭前的准备

确定合议庭或独任庭的组成人员;送达起诉书副本;告之委托或指定辩护人;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和地点;送达传票和通知;确定开庭审理的形式(公开或不公开);庭前会议。

(四)法庭审判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违反法庭秩序行为的处理;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审理案件的期限; 判决、裁定和决定;

(五)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自诉案件的提起;自诉案件的受理;自诉案件开庭前的审查;自诉案件的开庭审判;自诉案件的审判特点。

(六)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简易审判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二)第二审程序的上诉和抗诉

上诉、抗诉的概念;有权提出上诉和抗诉的主体;提起上诉、抗诉的理由;提出上诉、抗诉的方式和途径;提出上诉、抗诉的期限。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二审收案时的程序审查;二审程序的全面审理;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和意义;上诉不加刑的适用。

(五)第二审程序的裁判

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对附带民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处理;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中的财物处理。

审判监督、死刑复核、执行程序、特别程序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的启动、运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能运用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申诉及其审查处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重新审判的程序;重新审判的期限;重新审判后的结果。

二、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二)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

三、执行程序

(一)执行概述

执行的概念;执行的依据和机关;执行的意义。

(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无罪判决或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三)变更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新罪和漏罪的追诉;、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

四、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原则和重要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范围;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案件的没收程序适用条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的复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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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师范大学2025年考研法学院 同等学力加试0301刑事诉讼法研究生入学 考试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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