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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科目考试大纲
科目代码:J102
科目名称:刑事诉讼法
一、考核目标
(一)考查考生对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
(二)考查考生运用刑事诉讼法原理解决实务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试卷结构
(一)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题型结构
1、名词解释: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2、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三、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四、考试内容
(一)第一章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考试内容:
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法律渊源、马克思主义刑事诉讼观,习近平总书记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的一系列重要论述。
考试要求:
理解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法律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理解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理解尊重和保障人权、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民众参与、程序公正的主要内涵和要求
(二)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考试内容: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近代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外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沿革、外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历史沿革。
考试要求:
(1)识记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的沿革、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司法体制改革。
(2)理解保障司法公正。
(3)理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论述。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考试内容:
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地位与职权、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
考试要求:
理解握审判机关的性质与职权、组织体系及上下级关系、审判组织。
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与地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及上下级关系。
理解侦查机关的类型、公安机关、其他侦查机关职权。
理解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的含义、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与义务。
理解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职权的变化。
理解并识记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原则、平等对抗原则、控审分离原则、诉讼经济原则。
考试要求:
理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
理解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理解并识记无罪推定原则。
理解并掌握辩护原则、平等对抗原则、控审分离原则、诉讼经济原则。
(五)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考试内容: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审级制度、管辖制度、回避制度、辩护与代理制度、法律援助与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考试要求:
理解并识记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含义。
理解并掌握辩护制度、代理制度、管辖制度、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六)证据与证明
考试内容:
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裁判原则、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与分类、证据规则概述、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和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
考试要求:
理解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七)强制措施
考试内容:
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强制措施与相关法律措施的区别、拘传的概念和特点、拘传的程序、取保候审的概念及适用条件、取保候审的方式、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取保候审的程序、监视居住的概念及适用条件、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监视居住的程序、拘留的概念、拘留的适用条件、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拘留的程序、逮捕的概念及适用条件、逮捕的权限、逮捕的程序、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措施的变更和撤销。
考试要求:
理解强制措施的含义和特征、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理解拘留与逮捕的适用条件、强制措施的变更和撤销。
(八)附带民事诉讼
考试内容: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意义、当事人和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于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考试要求:
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审判。
(九)期间与送达
考试内容:
期间概述、期间的计算及恢复、法定期间、送达概述、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考试要求:
理解期间的计算及恢复。
理解并掌握法定期间、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十)立案
考试内容:
立案的概念及特点、立案的任务和意义、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程序、立案监督。
考试要求:
理解立案的概念、立案的条件。
理解并掌握立案监督,对不立案的监督和对违法立案的监督。
(十一)侦查
考试内容:
侦查的概念和特点、侦查的任务和原则、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特殊侦查措施、侦查终结和补充侦查、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侦查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考试要求:
理解侦查的概念和特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通缉、辨认、特殊侦查措施。
理解并掌握侦查终结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侦查权。
理解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及程序、侦查监督。
(十二)起诉
考试内容:
刑事诉讼起诉的概念和特点、国家追诉主义和私人追诉主义、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审查起诉的概念、处理决定、起诉书及证据材料的移送、公诉的变更与撤回、不起诉概述、不起诉的种类及其条件、不起诉的程序及其制约、自诉案件的概念和原则、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的条件和程序。
考试要求:
理解并掌握起诉的概念及特点、国家追诉主义和私人追诉主义、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
理解并掌握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的种类及其条件。
理解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的条件。
(十三)审判
考试内容:
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考试要求:
理解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法庭审判笔录、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理解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受理与审判、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理解简易程序概念和意义、适用案件范围、审判的特点。
理解速裁程序的概念和意义、适用案件范围、审判的特点。
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案件的审判原则、审理方式、审理期限。
(十四)死刑复核程序
考试内容:
死刑复核程序。
考试要求:
理解并掌握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意义、死刑核准的权限。
理解并掌握死刑复核的程序、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复核的程序和复核后的处理。
(十五)审判监督程序
考试内容: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重新审判
考试要求:
(1)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功能。
(2)理解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3)再审的法院和程序、再审后的处理、再审的审理期限。
(十六)执行
考试内容: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执行的变更、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考试要求:
(1)理解执行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2)理解执行依据和执行机关。
(3)理解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判决的执行。
(4)理解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社区矫正。
(5)理解执行的变更、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十七)特别程序
考试内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
考试要求:
(1)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念、意义、基本原则和制度、具体诉讼程序。
(2)理解刑事和解程序概念、适用范围和诉讼程序。
(3)理解缺席审判程序概念、意义、适用范围和诉讼程序。
(4)理解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概念、意义、程序的适用和救济。
(5)理解强制医疗程序概念、适用和救济。
五、主要参考书目
《刑事诉讼法学》编写组:《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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