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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基础》考试大纲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基础考试是我院为招收法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统一入学考试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掌握法学学科大学本科阶段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法学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法学学科优秀本科毕业生所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我院的择优录取,确保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与总体水平。
I.考查目标
法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涵盖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和经济法等学科基础课程。要求考生系统掌握上述法学学科的重要理论、基本知识和法学思维方式,能够运用所学的重要理论、基本知识和法学思维方法分析、判断和解决有关法学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Ⅱ.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及各部分所占分值
民法总论约35分
物权法约35分
债权法约40分
经济法约40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简答题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法条评析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Ⅲ.考查范围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含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民法的性质、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的渊源和民法的适用等等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含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等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含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客体
第四章自然人
含自然人的概念与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
第五章法人
含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设立与登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终止、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等等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含非法人组织的设立、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第七章民事权利
含民事权利的法定类型、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含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九章代理
含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代理的分类、代理权、代理权的行使、代理行为及其效果、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
第十章民事责任
含民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十一章时效制度和期间
含时效制度概述、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期间与期日
第十一章人格权
第一节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含人格权的概念与性质、人格权的种类、一般人格权、公开权和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以及对人格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具体人格权
含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人身自由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和性自主权
第十二章婚姻家庭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与亲属关系
含婚姻家庭法与亲属、身份权
第二节亲属身份的发生和消灭
含结婚、离婚、亲子、收养
第三节亲属身份关系
含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第四节亲属财产关系
含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
第十二章继承
第一节继承法与继承权
含继承与继承法、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
第二节遗产继承
含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第三节遗产赠与
含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节遗产处置
含遗产处理、共同继承、遗产分割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含物权的概念、性质与特征,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以及物权的类型等等。
第二章物权法概述
含物权法的含义、调整范围与功能、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物权变动
含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的消灭
第四章物权的保护
含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第五章所有权
含征收与征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第六章用益物权
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第七章担保物权
含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第八章占有
含占有的效力、占有的保护、准占有
债权法
第一部分合同法
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债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债的要素
第三节债的分类
第四节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合同与合同编导论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合同关系
第三节合同的分类
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
第五节强制缔约
第六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七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合同的内容
第二节合同条款及其分类
第三节格式条款
第四节免责条款
第五节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三节未生效合同
第四节无效和可撤销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合同漏洞的填补
第四节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第五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六节情势变更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合同债权的转让
第三节合同债务的移转
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九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清偿
第三节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抵销
第五节提存
第六节免除
第七节混同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及其责任
第四节实际履行责任
第五节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违约金责任
第七节定金责任
第八节双方违约和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违约
第九节免责事由
第十一章合同的解释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合同解释的原则
第三十一章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
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赠与合同
第四节借款合同
第五节保证合同
第六节租赁合同
第七节融资租赁合同
第八节保理合同
第十二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
第三节运输合同
第四节保管合同
第五节仓储合同
第六节委托合同
第七节物业服务合同
第八节行纪合同
第九节中介合同
第十三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四章合伙合同
第一节合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合伙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合伙合同的终止
第十五章准合同
第一节无因管理
第二节不当得利
第二部分侵权责任
第一章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第一节侵权责任的调整功能和保护范围
第二节侵权行为及其形态
第三节归责原则
第四节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五节侵权责任方式
第六节侵权责任竞合与侵权责任并合
第七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二章侵权责任形态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特殊侵权行为与替代责任
第三节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
第四节分别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第五节竞合侵权行为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三章侵权损害赔偿
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规则
第二节人身损害赔偿
第三节人格权财产利益损害赔偿
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节财产损害赔偿
第六节惩罚性赔偿
第四章一般侵权责任类型
第一节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
第二节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
第三节妨害家庭关系
第四节侵害物权
第五节侵害债权
第六节侵害知识产权
第七节媒体侵权
第八节商业侵权
第九节恶意利用诉讼程序
第五章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第一节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
第二节《民法典》规定的其他特殊侵权责任目录
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有关基本规定的新规则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私权神圣是民法最主要的基本原则3.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4.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基本原则5.习惯是民法的补充法源6.民法特别法优先于民法普通法适用第二章有关自然人的新规则第一节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新规则7.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认定标准8.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9.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10.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11.不能接近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12.有关组织可以作为申请认定与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第二节关于监护的新规则13.亲子关系主体之间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与赡养、扶助、保护义务14.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的监护顺位15.对成年人确定监护人的监护顺位16.遗嘱监护为合法的监护设定方式17.协议监护为合法的监护方式18.指定监护的具体条件及程序19.民政部门依法承担公职监护人职责20.成年人意定监护为监护关系的设定方式21.因突发事件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22.监护应当体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原则23.监护人资格撤销的事由与程序24.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子女、配偶不免除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给付义务25.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事由及程序26.监护关系终止的具体事由第三节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新规则27.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28.宣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人的义务与责任29.变更财产代管人后,原财产代管人负移交与报告义务30.失踪人重新出现后财产代管人负有归还与报告义务31.有关机关证明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时间3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申请冲突时应当宣告死亡33.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确定标准34.宣告死亡判决具有相对的空间效力35.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不恢复婚姻关系36.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37.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应对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新规则38.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规则第三章有关法人的新规则第一节关于一般规定的新规则39.法人的成立须依法进行40.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1.法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42.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责任并享有追偿权43.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44.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45.登记机关负有及时公示法人登记信息的义务46.法人变更后权利义务的继受主体及规则4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人终止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须经批准48.法人解散的法定事由49.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0.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的职权依照或参照适用相关法律51.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或者决议处理52.法人在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时终止53.法人对分支机构的民事活动承担直接责任或补充责任54.设立中的法人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关于营利法人的新规则55.营利法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56.营利法人成立须依法登记57.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法人成立之日58.营利法人须依法制定章程59.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权力机构及其职责范围60.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执行机构及其职责范围61.营利法人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范围62.滥用出资人权利或法人独立地位应承担民事责任63.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法人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64.营利法人决议瑕疵不影响与善意相对人的民事法律关系65.营利法人须遵守经营活动准则第三节关于非营利法人的新规则66.非营利法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67.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依法设置治理结构68.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设置治理结构69.捐助法人应当依法设立70.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设置治理结构71.捐助人的权利及捐助法人决定瑕疵的效力72.公益非营利法人终止后应依法处理剩余财产第四节关于特别法人的新规则73.特别法人的类型74.机关法人以独立经费从事为履行行政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75.机关法人终止后继任机关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是继受主体7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有特别法人资格77.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具有特别法人资格78.居民委员会法人和村民委员会法人是特别法人第四章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新规则79.非法人组织的内涵与外延80.非法人组织设立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报批81.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责任82.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数人为代表人83.非法人组织解散的事由84.非法人组织解散后须清算85.非法人组织准用法人的一般性规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新规则86.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私权利87.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88.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89.身份权是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90.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91.物权的内涵与外延92.物权的客体是物及法律规定的权利9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94.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应予公平合理的补偿95.债权概念的内涵及外延96.合同之债97.侵权之债98.无因管理之债99.不当得利之债100.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客体101.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102.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与其他投资性权利103.民法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104.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客体105.单行权利保护法为民法特别法106.民事权利的多种取得方式107.民事主体享有自我决定权108.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一致109.禁止民事主体滥用民事权利第六章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新规则第一节关于一般规定的新规则110.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11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1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113.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的例外情形第二节关于意思表示的新规则114.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115.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116.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117.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作出118.意思表示撤回发生效力须满足时间要件的要求119.解释意思表示应当区分有无相对人第三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新规则120.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或效力待定121.虚假行为无效与隐藏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处理122.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123.一方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他方有撤销权124.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撤销权125.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撤销权126.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撤销权127.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依据撤销事由进行区分12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29.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30.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第四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新规则131.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不得附条件132.恶意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不发生对应的法律效力13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于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第七章有关代理的新规则第一节关于一般规定的新规则134.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135.删除指定代理及其行使规则第二节关于委托代理的新规则136.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须载明相关的内容137.共同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138.代理人应当知道代理违法仍实施或者未反对的,应承担连带责任139.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140.代理人仅就经同意或者追认的转委托代理人的选任及指示负责141.职务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142.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143.表见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第三节关于代理终止的新规则144.被代理人死亡后,在特定情形下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145.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事由第八章有关民事责任的新规则146.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及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是民事责任147.按份责任及其规则148.连带责任及其规则149.继续履行与惩罚性赔偿为民事责任方式150.见义勇为受害人享有特别请求权151.善意救助者享有损害赔偿的豁免权152.侵害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5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选择权154.非冲突性责任竞合时民事责任享有优先权第九章有关诉讼时效的新规则155.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方法156.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57.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终止之日起计算15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159.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较为性抗辩权160.适用诉讼时效实行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得主动援引161.诉讼时效期间自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届满16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及后果16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164.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与诉讼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165.仲裁时效准用诉讼时效规则166.除斥期间及其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第十章有关期间计算的新规则167.以年、月为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到期月的对应日或月末日168.期间计算方法的除外规定第二编物权第一章有关物权编通则的新规则第一节关于物权编一般规定的新规则169.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二节关于物权变动的新规则170.受遗赠的物权变动生效时间不适用继承开始时的方法第三节关于物权保护的新规则171.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侵权责任请求权172.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侵权责任请求权173.侵害物权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由民法规范第二章有关所有权的新规则第一节关于所有权一般规定的新规则174.征收不动产须及时足额支付有关费用175.疫情防控属于依法征用组织、个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紧急需要176.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177.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查阅、复制权178.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179.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第二节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新规则180.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181.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18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法设立并接受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183.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与表决规则184.“住改商”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185.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186.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187.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负有及时答复及执行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188.业主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义务和对其他违反义务当事人有报告权与投诉权189.业主有权请求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关于相邻关系的新规则190.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土壤污染物、光辐射等有害物质第四节关于共有的新规则191.变更共有财产性质或用途属于共有人决定的重大事项192.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第五节关于添附的新规则193.添附物的归属应当遵守约定或法律规定第三章有关用益物权的新规则第一节关于用益物权一般规定的新规则194.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二节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三权分置的新规则195.承包期届满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19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限于互换与转让197.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流转土地经营权198.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以及收益199.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200.特殊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节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规则20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绿色原则的要求202.删除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要求20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费用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节关于居住权的新规则204.居住权概念的内涵205.设立居住权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206.居住权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207.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出租208.居住权因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经济法学
绪论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三、经济法学的体系
四、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理论指导和基本方法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的定义
第二节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一、外国经济法的历史
二、中国经济法的历史
三、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三、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二、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三章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
第一节经济法的宗旨
一、经济法宗旨的基本界定
二、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
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四章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第一节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三、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
四、经济法主体与民法、行政法主体的区别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力)、义务和责任
第一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力)和义务
一、调制主体的职权
二、调制受体的权利
三、调制受体的义务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二、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一节经济法的制定
一、影响经济法制定的因素
二、经济法制定的意义
三、经济法制定的特点
第七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第八章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第九章税收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规划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第十三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质量、价格、广告和计量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特别市场规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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